夏洪政——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获得改判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61

原告孙XX 与被告青岛开发区X公司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

                   ——二审获得改判(胜诉)

[案情简介]:

    青岛开发区X公司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将政府交付管理的部分道路保洁业务分包给专业的养护公司管护,由养护公司自已招聘人员对所承包的路段进行养护。原告孙XX自2011年起被青岛XX养护公司聘用从事道路保洁工作。2012年3月26日早晨,原告孙XX在保洁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支付了医药费54000元,青岛XX养护公司支付了16400元,并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赔付孙XX伤残保险金25万元。2012年下半年,原告孙XX聘请律师代理起诉青岛开发区X公司要求赔偿140万元,并明确放弃对第三人青岛XX养护公司的赔偿要求,只要求青岛开发区X公司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赔偿其损失140万,黄岛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虽未支持原告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理由提起的诉讼,但仍依据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事故为由判决青岛开发区X公司赔偿原告孙XX近60万元,青岛开发区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夏洪政律师代理拟写了上诉状并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既已认定被上诉人系第三人的雇员,且又认为第三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被上诉人主动放弃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不是错误的引用院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一审依据该条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道路保洁管护承包合同书》是有效合同,既然是有效合同,就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判决结果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且与法院先前作出的类似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相互矛盾,使上诉人质疑一审法院判决的随意性和适用法律的不严肃性。4、被上诉人的赔偿问题应由肇事方和雇主赔偿。与此同时,原告孙XX因一审判决数额过低也提起上诉,要求青岛开发区X公司赔偿损失140万元,

[判决结果]:

    二审经开庭审理,完全支持了青岛开发区X公司的上诉理由,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青民五终字第1507号民事裁定,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孙XX的起诉,青岛开发区X公司 终胜诉,避免了经济损失140万元。


关键词: 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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