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洪政——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58

接XX等五原告诉六被告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案情简介]:

    在2014年5月初,五原告的亲属井XX在青岛开发区某地受雇于被告杨XX为另二被告的楼房外墙从事粉刷业务,粉刷过程中井XX跌落死亡,五原告随作为井XX近亲属向黄岛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六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百万元。原告及除被告杨XX之外的四被告均指证称,被告王XX是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夏洪政律师作为被告王XX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根据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针对性的提出了答辩意见:一、原告诉状中涉及答辩人王XX的陈述均不属实且自相矛盾。答辩人只是将活分别介绍给了被告杨XX及案外人刘XX、张X,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原告在2014年5月26日的次起诉中称是井XX生前受雇于被告杨XX,被告杨XX承接了涉案的外墙粉刷活,安排井XX、杨X去施工,施工过程中井XX跌落死亡。该起诉状是原告方在井XX死亡后起诉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当时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人的误导影响,这也与原告接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杨平宽是雇主的事实是一致的。2014年6月23日(也就是起诉后一个月),原告才在本案另两家四被告为推卸自已的责任的诱导影响下,才追加答辩人为本案被告。2、被告包XX、德XX、王XX、赵XX异口同声的陈述答辩人承包了涉案的活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虚假陈述,根本不是事实,其目的是转稼责任。三、本案责任应当由原告和其他五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王XX不承担责任。综上,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原告次开始起诉时也非常清楚责任归属,所以据实起诉了其他被告,后来在被告包XX等为推卸责任的诱导下,才追加了答辩人为被告,使答辩人参加了一场不该参加的诉讼,指鹿不会为马、众口也不能铄金,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答辩人根本就不是承包人,其作为介绍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终经黄岛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被告王XX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王XX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除自负部分,其他由其他五被告按比例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终被告王XX获得胜诉,避免了几十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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