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青秀——民间借贷纠纷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70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份,张某某因种植葡萄园资金紧张向李某某借款合计128万元,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7月23日分别向张某某出具11.5万元和100万元欠条两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分,借款期限为60天。2014年8月份,张某某还款20万元整,后经李某某多次索要,张某某一直未归还,无奈李某某将张某某及其老婆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及其老婆应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8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某某及其老婆辩称:借款数额应以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欠条为准,实际借款金额只有115万,被告已向原告偿还87万元,债权余额只有24.5万元整。原告起诉2013年8月10日借给被告5万元整,因原告拿不出来欠条,被告不予认可。2013年12月21日的10万元及2014年4月25日的2万元均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出资款,被告未出具借条,不构成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关系,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张某某及其老婆虽然是夫妻关系,单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其老婆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6.5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后,又合伙开设了一家有限公司,从借款后、合伙的时间段上双方账目往来多处重叠,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很难分清那笔往来账目是借贷关系,那一笔往来账目又是合作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贷金额问题;借款归还数额问题;

    鉴于此种情况,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进行了综合分析案情,详实的将有力于原告的证据收集起来,通知与本案有关的远在外地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一一向法庭举证。力主证明借款金额128万元与被告主张的实际还款87万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96.5万结案。


精英团队

精英团队

相关资讯 更多>>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专营 精英团队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15054207766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圣城科技-青岛网站建设专家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