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外企与职工王X劳动合同确认无效案一二审胜诉

2020-12-10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57

  原告王X与被告XX外企劳动合同确认无效案获法院一、二审支持

  ——办案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夏颖朋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X于2012年10月应聘被告XX外企公司的维修岗位,2012年10月25日,王X在入职前填写“求职登记表”中书面询问内容“以前或现在是否患   有疾病?”王X未填写任何内容,该“求职登记表”上写明“本人在此求职表中陈述的所有均为真实及正确。如有隐瞒,本人原接受无偿立即解雇。本人授权公司进行所有有关本人情况的查询”;2012年11月29日,王X在填写给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既往病史”和“急慢性职业病史”项目中均填写“无”;同年11月,王X在公司填写“劳动者个人职业分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个人信息卡”时,在“既往病史”和“职业病诊断”栏目中均未填写任何内容。2012年11月1日,王X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   “如果员工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王X在所应聘的维修工作中的表现达不到公司的期望值(绩效评估最低)。2016年10份,公司经了解王X上家工作单位方知,王X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因患   有中度哮喘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八级且患   有腰间盘突出疾病,不适合从事要经常弯腰的维修岗位,其工作效能达不到期望正是该身体伤病原因所致,公司对此欺诈入职的行为非常气愤,故根据“求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解除了与王X的劳动合同。王X对此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公司委托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夏颖朋代理,仲裁委员会驳回王X的仲裁请求;王X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又驳回原告诉求;王X上诉至中院,中院改判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其2017年1至3月未提供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王X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32000元,山东高院开庭再审,公司仍委托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夏颖朋代理,公司当庭答辩认为王X涉嫌欺诈,导致公司签订了不该签订的劳动合同,招聘了不该招出聘的人从事其并不胜任的维修岗位,王X的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因涉嫌劳动合同欺诈均不成立,不应当得到支持。后山东高院撤消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经一审法院重审,认定原告王X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公司其伤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无效,驳回王X的全部诉求,王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XX外企胜诉,夏洪政、夏颖朋律师全程代理该一、二审。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劳动者入职时未如实告知本人的伤病情况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评析:用人单位入职时了解员工与工作有关的身份状况,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员工个人不能以隐私为由拒绝。因为员工的身体状况与应聘的岗位息息相关,只有入职时如实告知询问,单位才能招聘到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也才能应聘到适合自已身体状况的岗位,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项对此有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都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即是典型一例,高院法官在再审中明察秋毫将本案发回一审重审是正确的,经本案的一、二审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以判例方式进行了普法教育,纠正了实践中劳动者一直有理企业一直吃亏的错误观念,对建立正确、和谐的劳资关系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指明了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判决是一个经典判决。


关键词: 胜诉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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