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巍杰律师 王某某诉黄岛区某茶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23-03-30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4

  夏巍杰律师

王某某诉黄岛区某茶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职业打假人恶意牟利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2日,王某某向黄岛区某茶行购买了老白茶48饼,每饼价格1100元,共支付了52800元。后王某某以茶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厂商及生产地址等信息认为黄岛区某茶行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为由遂依据《食品法》相关规定起诉黄岛区某茶行主张按照购买价款“退一赔十”。

黄岛区某茶行遂委托我所夏巍杰律师、夏洪政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进展过程]:

1、夏巍杰律师与黄岛区某茶行沟通得知:王某某在购买茶叶前已对茶饼包装进行了手机录像,后要求茶行按照指定地址顺丰邮寄,在快递到货后王某某再次手机录像,并将两段手机录像发送给了茶行负责人,这说明王某某在购买案涉茶饼前明知产品存在瑕疵且仍大量购买,两段手机录像更像是“钓鱼执法式的取证行为”。

2、夏巍杰律师与茶行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某在2021年9月11日在黄岛区另一家茶行还一次性大量采购了白茶茶饼,王某某两次购买大量茶饼动机存在疑问。

3、经夏巍杰律师网上查询,王某某近3年来涉诉案件众多且均为原告,涉诉纠纷类型以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等,这些案件共性是王某某均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分别主张3倍赔偿、10倍赔偿。

[诉讼思路]:

夏巍杰律师基于案件事实、证据并结合原告王某某的大量涉诉案例,基本推定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其恶意牟利目的十分明显。经过和另外一位承办律师夏洪政律师反复研究后确定诉讼思路。

1、 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案涉茶饼未给王某某造

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王某某起诉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明显不当, 

2、 案涉茶饼标签虽存在未标记生产厂商、生产地址的轻

微瑕疵,但并未误导原告购买且也未影响食品,原告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诉求没有事实依据。3、我国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不鼓励职业打假,特别是假借维权实为恶意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综合全案证据、涉诉案例,原告系职业打假人无疑,不应受到法律支持。4、从法律规定上看,案涉茶饼并未给原告人身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被告对原告也不应承担任何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部分答辩意见,认定:1、因原告王某某在购买前已对案涉茶饼录像,其对案涉茶饼包装存在瑕疵一事知情;2、被告黄岛区某茶行销售茶饼虽有轻微瑕疵,但原告王某某欲主张产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需证明案涉茶饼构成食品实质的不性,且该缺陷对食用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而原告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明自身因饮用茶饼造成了人身损害,故退一赔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茶饼存在未标记生产厂商及生产地址等的行为,原告王某某主张退货退款,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退货退款,驳回了原告10倍赔偿的诉求。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围?职业打假人主张3倍、10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这两个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夏巍杰律师认为,《食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立法本意是保证正常消费者的损害得到合法补偿,而以高额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显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保护主体范围。职业打假人起诉主张3倍、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已经背离前述法律规定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其维权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消费者善意、诚信的基础上,对商家违背诚信原则的一种信用惩戒。而一旦消费者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将索赔当做牟利手段,将会对市场信用体系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陷入以恶制恶、滥用司法的错误治理模式。因此,对“职业打假”“牟利打假”的不予支持,既可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归信用惩戒职能,又能够在社会树立良好风向,鼓励公平、善意、诚信交易,同时也体现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 青岛律师事务所   青岛黄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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