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辩护观点获采纳--—被告人薛X涉嫌罪被一、二审判决从轻判处

2023-03-30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6

部分辩护观点获采纳--—被告人薛X涉嫌罪被一、二审判决从轻判处

辩护人(一审)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王 钊

   (二审)天华律师所刘理军、首辰律师所夏洪政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前后,村民薛X(也是本村村委之一)将原有三间平房申报“拆旧建新”,因房屋的两边墙因与邻居接“山”不能拆除,故“拆旧”时将该房房顶拆除。2008年之前,薛X所在的社区进行拆迁改造宣传,薛X听说只要有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就可将已报拆旧建新的这三间房的证从土地管理所换回来,有了证就可以将已拆的三间房顶再建起来,拆迁时照常给予拆迁补偿。于是,薛X就花钱购买了本村一户人的一个证,通过老书记(现已故)用买的这个证到土管所将这三间平房的证给换了回来。之后,薛X给将三间平房又盖了起来(实质上只盖了个房顶)。2008年拆迁时,薛X用这三间房及换回来的证参与拆迁,当时薛X这三间房已拆旧建设及之后重盖房屋的事实大多村民都知道,拆迁时村里的拆迁领导小组对薛X的这个房子是否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也起过争议,但最终通过并报上级批准获得拆迁补偿。时隔12年之后的2019年,本村有村民举报薛X及其他人的房屋违规事实,纪委立案查过一次。2021年下半年,纪委又将举报材料移交至公安机关查处,公安立案后去鉴定发现薛X从土管所换回的这三间房的证件有一页是变造的,但薛X解释称是老书记给换回的其对此不知情。

公安机关立案后,薛X委托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王钊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薛X涉嫌罪为由将案件移之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材料后建议薛X认罪认罚以获得自首从轻处理。经辩护人与薛X家属研究,尽管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公开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人被骗,且对证件的变造并不知情,因此不构成罪”,但考虑到在中国要想无罪是很难很难的,如一旦法院认定薛X构成犯罪,按薛X涉及的金额得处以十年以上的量刑,故由薛X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低于十年的量刑建议(七年),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类似关于无罪的相关案例,同时也代表家属向法院表示“不管涉案性质如何,但律师认为收取案涉拆迁利益确有不当,故要求退赔”,从而争取再低于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七年以下的量刑。经开庭审理,一审仍然判薛X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但却没有给予薛X退赔的机会,故薛X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薛X又委托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刘理军律师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律师一并作为二审辩护人。在二审中,经两辩护人详细研究涉案材料,认为一是无罪辩护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二审仍坚持了无罪辩护,但考虑到辩护风险,故二审继续尊重、支持薛X认罪认罚。二审经开庭审理,虽未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未给予退赔机会的意见,在薛X家属二审退赔的情况下,改判薛X有期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评析:

本案如果被告人薛X对于其所持的、从土管所换回的三间房的证件有变造页这个事实是明知的或参与了变造,则定其罪是成立的,但本案恰恰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这也是本案两审辩护人坚持无罪的辩护的主要理由:证件的变造是公安立案后鉴定出来的,当事人并不知情,而证件又是老书记从土管所换回来的,老书记又已故,是否变造或谁变造这个事实已无法查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薛X参与了变造或对变造知情,而其用换回的 证件及重新盖起的房子(房顶)参与拆迁是全村人及拆迁小组均明知的事实,没有任何人被骗。因此一、二审认定其构成仍值得商榷,也是辩护人至今不能接受的。考虑到中国法院目前处理刑事案件的现状,本案能获得二审部分改判,也已是万幸。从这个角度讲,两审辩护是相对成功的。

本案也警示大家,办理任何事情都要争取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尽量不要打“擦边球”,否则,有可能随时被以各种理由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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