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内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1-11-09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1

  

  ——--办案人员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律师、宋凯鹏律师

  一、案件简介

  邵某系某酒店员工,担任洗碗工一职。2019年12月1日邵某在酒店突发头疼,下午16时4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酒店,救护车将在公司三楼宿舍的邵某送往医院就诊,邵某自述头疼,继突发昏迷。下午17时左右被送往某医院诊治,门诊病历记载其头疼3小时余,后邵胜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1年2月23日,家属向黄岛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6月3日,黄岛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邵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酒店不服该决定书,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酒店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4时,下午18时至营业结束。邵某虽系下午16时左右由同事拨打电话,但依据病例、笔录等材料不能排除当日14点前在酒店头痛已经发作的可能。且病发当天邵胜中全天的工作并未结束,也没有离开酒店大楼,只是回到了三楼的宿舍,根据酒店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所述,虽然酒店对员工规定了工作时间,但实际工作中洗碗工工作是不定时的,要根据就餐客人的情况而定,即使邵某在宿舍中,也没有脱离酒店的管理。故黄岛人社局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认为

  本案庭审中双方就邵某发病时是否是工作时间产生了争议,酒店方称只要在宿舍便应当认定为休息时间,但依据其在确认劳动关系庭审中的自认:“虽然对原告(邵胜中)规定了工作时间,但实际工作中洗完工作为不定时的。客人多时洗碗工作忙些,客人少时洗碗工作也可以停止。”故法院认为即使邵某在宿舍中,也是出于随时待命状态,没有脱离酒店的管理,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并且依据病历推断邵某发病应当是下午14时之前,也应当为工作时间。以此认可了黄岛人社局的工伤决定。

关键词: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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