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张成杰(实习)律师 裁判要旨:出资后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利益,可以起诉返还投资款

2023-03-3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7

                      丁超律师、张成杰(实习)律师

裁判要旨:出资后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利益,可以起诉返还投资款。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熊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因两原告与被告王某、李某的孩子系同班同学,故双方平时交往尚可。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本,股东为被告王某一人,出资比例100%。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李某任监事。后两被告商量由两原告向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投资250万元以扩大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规模,2021年8月20日开始支付投资款,截止到2021年12月17日共计向被告交付投资款2500640元。2021年10月12日被告一经股东会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增资到2000万元,同日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将登记地址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星光岛金贝壳路218-7星光汇变更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000号星光岛金鸡路2000-1号,并于2021年10月13日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历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两原告均未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两原告的出资目的无法实现。故两原告与三被告多次协商退还投资款事宜,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退款。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案件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应向两原告返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

理由如下:(一)两原告的250万元出资款经由三被告的账户注入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公司收取并最终占有了两原告的出资款。该事实公司于一审中均予以认可,并且有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二)两原告出资后,既未成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显名股东,也未能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公司历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变更股东,两原告均未能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两原告的出资目的无法实现。(三)两原告的出资权益受到损害,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办理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先,登记的股东为王某一人,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系公司的监事,被告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且三被告均有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被告王某、李某因夫妻关系对被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享有共同的财产权益,夫妻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由此造成两原告权益受损,三被告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综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占有两原告的出资款拒不返还,又不赋予两原告股东身份,损害了两原告合法的经济利益。青岛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公司继续占有两原告的出资款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

一、一审法院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岳某、熊某出资款2500640元。

二、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两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00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LPR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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