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律师 李某涉嫌为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

2023-03-30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82

孙佳律师

李某涉嫌、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

           ——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案情简介]:

2021年,甲、乙二人为应聘到某保安公司工作,携带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某打印店,要求为二人打印无犯罪记录证明,该打印店的员工丁通过技术手段,为甲乙二人制作打印了《无犯罪证明》,被告人丁因涉嫌、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案件进展过程]:

1、我所孙佳律师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会见被告人并从被告人处了解到:根据身份证的出生日期,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但实际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14周岁。

2、经孙佳律师了解被告人的出生情况后,律师告知被告人需要准备的证据并及时向检察院告知该情况,并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查实了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发现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最终撤回本案的《起诉意见决定书》。

[案件评析]:

机关出具的公文印章等,不得随意进行修改、篡改、制造、买卖等。否则,有可能涉嫌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涉嫌、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该罪名不属于故意、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故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作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思想成熟程度都不同于成年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未发育完全。故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放任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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