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洪政——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706

原告XXX与被告李X、李X及青岛XX公司等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XXX与被告李X、李X因青岛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发生争议,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26663098元、支付违约约金19598849元,涉及金额近5000万元。原告XXX由我所夏洪政律师代理,被告李X、李X及其他被告也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抗辩称,已超过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原告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过证据交换及庭审。

[判决结果]:

    一审作出(2013)青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X、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13803007元,支付违约金及补偿500万元,并按日千分之一、(分别以22503007元为基础、以21503007为基础······等数额)自2011年6月1日起分阶段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0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19240元,被告承担21611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XXX与被告李X、李X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诉讼,原告(上诉人)XXX仍由夏洪政律师代理,经二审开庭审理,山东省高院作出(2014)鲁商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通过诉讼,原告的股东转让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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