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与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二审均胜诉 

2021-11-09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6

   ——办案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刘国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3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某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货款1658772.4   元及利息(按月息 2%,从 2015 年 5 月 19   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被告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因靳某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未能向被告孙某某支付货款,被告孙某某于   2016年4月8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某某号。2017年5月,一审法院与孙某某谈话,孙某某同意按照执行标的额 1687583 元的   90%受偿,余款自愿放弃,案件执结。2017年5月15日,某某号案件结案。

  2018年9月1日,靳某某与孙某某达成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靳某某欠孙某某材料款 600000 元,靳某某于 2018 年0月   15日前还款200000元,2019年2月4日前还款 200000元,余款 20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若 2019年 530   日前不能全部付清本协议欠款,按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1 月1日起按月利率   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为止。因协议履产生的争议,孙某某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靳某某未能按时履行双方于 2018 年   9月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孙某某遂于2019年4月8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靳某某支付孙某某材料余款   600000元及利息。2019年7月25日,该案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开庭时孙某某提供案件材料,靳某某才知晓执行案件已经执结。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孙某某和靳末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析: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9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时,靳某某并不知晓孙某某在某某号案件中,已经同意按照执行标的额的   90%受偿,余款自动放弃,并同意案件结案,导致靳某某误解其尚欠孙某某民事案件当中所确定的货款,故靳某某系因重大误解,才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靳某某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关键词: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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