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洪政——代理仓储合同纠纷参加重审胜诉案例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756

    2009年,海尔X公司以仓储合同纠纷为由将青岛X公司诉至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645346.36元、支付违约金193603.9元,共计838950.26元,并申请法院查封银行存款80余万元。

    海尔X公司起诉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仓储保管合同、航空运单、青岛流亭机场货邮仓单、货运代理协议书、中外空运山东分公司进口作业流转记录单、中外空运山东分公司证明、温控器实物一套,欲证明:2006年,海尔X公司从国外购买4500套温控器,委托中外空运山东分公司运送至青岛X公司仓库,青岛X公司仓库保管员在“作业流转记录单上”签字(该流转单表明货物重量为3023公斤,系4500套的重量),但青岛X公司 终只交付2000套,故要求上述赔偿和违约金。青岛X公司的委托夏洪政、薛惠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认真准备,针对性的提交了“海尔供应商送货通知单” 、“海尔入库单”证明实收数量、“录音资料”证明海尔人员称的实际入库数量,并据此辩论认为“海尔供应商送货通知单” 、“海尔入库单”是证明入库数量的直接证据,而“中外空运山东分公司进口作业流转记录单”是司机结算运费的依据而非证明入库数量的证据,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且证据不足,完全是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出现损失后为转稼损失而提起的不实诉讼。

    2010年8月5日,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黄商初字第501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927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为由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1年,黄岛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追加了中外空运山东分公司等参加诉讼,我所接受青岛X公司委托,由主任夏洪政律师和薛惠丽律师继续代理本案,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2012年作出了重审一审的判决,仍然支持了夏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期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已生效。

    该诉讼 终由被告青岛X公司完全胜诉,给青岛X公司避免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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