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某资产公司提起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涉案标的额为11051082.46元,最终500万元顺利调解

2022-08-05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46

  ------两被申请人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夏巍鑫律师

  一、案例概要

  青岛某某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旅游开发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开发的“某某风景旅游开发项目”,因市场及资金原因面临楼盘烂尾,而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资金和管理上的优势,双方经他人引荐,“某某旅游开发公司”引进“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某风景旅游开发项目”进行管理运营,双方签订了《关于某某住宅小区项目之工程咨询服务协议》、《关于某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青岛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产公司)作为某某旅游开发公司的担保人也在协议中公章。

  因各种原因,涉案项目经过东君房地产开发公司运营也未能运营成功,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某资产公司没有能力按前述合同约定再支付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应的费用。因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成,故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某资产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商事仲裁,仲裁金额为11   051 082.46元。

  因某某旅游开发公司、某某资产公司系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两者又系关联公司,故两公司共同委托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该所指派夏洪政、夏巍鑫律师作为该两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参加该案的商事仲裁。接收委托后,代理律师与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案情,对申请人的仲裁证据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的研究,把握了该案的实质,之后,代理律师根据对答辩及证据目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主要答辩观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咨询服务费5112141元的第2项仲裁请求也不能成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团队劳动成本932000元及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利息损失的第3项仲裁请求也不能完全成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88605.20元的第4项仲裁请求更不能立;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是申请人收到一期全部付款后未履行协议约定一直违约;基于前述理由,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均应由申请人自已承担;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调解并起草过结算协议书,尽管协议的数额及措辞申请人不能完全接受,但该调解的事实及内容、数额上也反证了申请人所提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希望仲裁庭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给予调解处理。

  庭审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也进行了详尽有力的质证。由于申请人的许多仲裁证据均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且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从证据上看对被申请人非常不利,被申请人想要全身而退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几无可能,被申请人对此也清楚,因此并不抱太大期望,只希望能在申请人所诉数额基础上尽可能的降低支付数额,减轻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本案标的额为11051082.46元,经过代理律师庭前的积极准备及庭审中据理力争,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人,最终与被申请人达成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00万元(申请人放弃605万元)的调解书,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的调解结案也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亲和力和公平公正,对商事仲载有了更深的理解,非常感谢参与本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努力付出!

  二、案例实施及效果

  法律顾问工作日常参与青岛某某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平常会议,参与了两个公司内部的尽职调查工作,还参与日常的合同修订以及解决业主信访的问题,代理其他案件。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发现了两公司存在很多经营过程中的弊端,比如因人员经常离职导致的相关材料保存不完整、存在很多隐患未及时解决而日积月累导致更大纠纷,因案件没有及时处理产生违约金增加,工程项目上很多签证没有及时保留等。通过律师及早介入,对案件以及合同进行梳理,为两公司处理了重大纠纷,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三、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案例对企业发展带来了正面影响,两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本案之后,也深刻了解公司存在的现状问题以及以前没有正面面对的一系列纠纷,表示在以后的公司治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帮助出谋划策,通过法律途径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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