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公司与中铁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北京某某公司少承担

2021-11-10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5

  ----办案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律师、夏巍鑫律师

  一、案情简介:

  青岛某某公司起诉称因2017年   7月31日大雨受灾,主张各被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2017年7月31日我区突降暴雨,因某局负责建设的某项目,施工单位中铁某公司为方便施工在某河道内设置围堰封堵,围堰阻挡上游河道泄洪,造成河道水位上涨,导致青岛某某公司厂区受淹,也因为某河下游正在施工的某工程临时施工便道及围堰未及时清除,导致某河水位上涨,河水无法正常排放至某河。一审法院判决青岛某某公司、中铁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二审三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

  二、法院判决: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对加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各方的过错程度。本案系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中铁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在河流设置围堰的行为造成青岛某某公司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考虑暴雨、潮汐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青岛某某公司厂区人为造成地势较低等原因减轻中铁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   34%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中铁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一审法院征询鉴定部门,结论为根据现有的鉴定条件不能通过鉴定方式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北京某某公司认为事发当天某河最高水位为   1.9米,南某河最高水位为   5.2米,其所设围堰不影响南某河河水排入某河。经本院电话联系水文局某某分局,其表示相关河流水位仅代表水位监测站所在位置河流横断面的水面高政设置围堰确实会造成围堰上游某河水位上涨,但考虑到其围堰所在位置距青岛某某公司较远且围堰留有缺口,本院综合认定其应承担   10%的责任。中铁某某公司所设置的围堰系全围堰,距离青岛某某公司更近,其围堰对于青岛某某公司水损的作用更为直接,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系数为   56%。综上,上诉人北京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青岛某某公司、中铁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律师分析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方律师代理的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诉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因为“水往低处流”是自然规律和众说周知的事实,某河水位1.9米高的水位不可能阻挡南某河5.2米的水位流淌,那为什么中铁某某公司施工南某河水位淹进了青岛某某公司厂区?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中铁某某公司施工南某河围堰的阻挡的南某河水位正常流淌。根据我方代理人举证以及分析质证,最终二审法院没有让我方当事人北京某某公司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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