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 年 5 月9 日18 时,被告刘某驾驶客车,沿灵山卫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庄某骑电动三轮车沿南北路向南行驶,被告刘某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辆损坏。原告住院 14 天,诊断结果为: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头部的浅表损伤。2021 年 1 月 25 日原告二次手术拆除钢板,现已经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出院后,曾找被告及保险公司协商谈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律师代为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以及律师工作:
一、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原告受伤时 66 周岁,赔偿赔偿金是赔偿 20 年还是 14 年;2、原告为农村老年人,年龄为 66 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
二、律师的工作:
1、律师代理本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审判案例;
2、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围绕争议焦点积极准备了相应的证据,尤其是准备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原告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出具《原告在家务农的证明》等证据,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误工费提供了确凿证据。
3、二审期间,律师主要围绕一审原告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从主观上、客观上均没有过错,因本次事故受伤,其所有损失均应得到合法赔偿。一审原告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村居民,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也没有职工养老保险。因本次事故致使其受伤卧床多日,至今生活不能完全康复,一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致使误工损失不断增加。法律上对“误工费”解释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痊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判断误工费是否应给付,年龄不是判断的单一标准。二审法院全完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本案点评:
本案误工费数额虽然不多,但是法院支持与否,是对原告利益的维护。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法律事实主要看证据,证据的收集与准备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也是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考验!办案律师秉持:“心存敬畏,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所有皆以律师本职工作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