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晓轩律师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因乘坐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住院治疗造成五处伤残:一处七级,一处九级,三处十级。车辆权利人支付约14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就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委托人索赔无果找到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诉讼业务。根据其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例、票据、以及伤残鉴定等等证据,律师列明了索赔明细总额约50万元,并起草了诉讼文书。
【办理结果】
经法院判决,去除已支付款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约36万元的款项,即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费用基本支持。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案件的举证是很规范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明细项目,将每一项主张依据准备好是关键。本案中,医疗费的举证过程中,存在一个小问题,就是委托人在青岛**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开发区**医院,在此提醒大家,转院通常需要有医院证明。另一个问题是本案委托人是农村户口,但在青岛市内居住多年,完全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的条件,但由于没有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便在居委会开具相关居住证明, 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委托人伤残共计五处,根据法律规定,按伤残等级,每多一处伤残再加2%的方式计算,委托人的伤残赔偿一项将近36万余元全部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