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红——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5-09-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93

                            侯永红律师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罪名变更辩护成功,取得较轻判决

[案情简介]:

    2014年某月某日凌晨3时,被告人葛某驾驶出租车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市场附近揽客时,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葛某因被害人王某对自己辱骂而怀恨在心,就欲进行攻击伤害。当日凌晨4时,被告人葛某纠集被告人郑某、李某持棍棒、车锁至黄岛区某小区门口处对其进行攻击,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余伤均构成轻微伤。后黄岛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三被告人进行刑事拘留,后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又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三人予以批捕。

[判决结果]:

    1、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被告人李某、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评析]:

    本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家人的委托,并指派侯永红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李某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在黄岛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认为包括李某在内三被告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应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求,随即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后检察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且以故意伤害罪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根据当时严厉打击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凡是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分子将从严处理;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判决结果肯定会轻。所以基于以上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提出异议, 后检察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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