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瀚鑫律师——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2017-12-22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98

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辩护成功,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月初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安某某、孙某等人到黄岛区珠海路街道办事处珠海苑小区盗窃“死飞”牌自行车1辆;2017年7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石某某、张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顾家崖头社区,从该社区4楼前车棚盗窃墨绿邦德富士达125摩托车一辆,5号楼一单元楼道内盗窃棕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从该社区5号楼二单元盗窃“跑狼”二轮电动车一辆,从6号楼盗窃越野摩托车一辆;2017年7月2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安某某到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公交枢纽站车棚内盗窃“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17年7月31日被黄岛区公安局抓获,10月24日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判决结果]: 

      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家人的委托,并指派张瀚鑫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及到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认为虽然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系未成年人,作案时刚满16周岁,且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即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后检察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案件评析]:

      1、未成年犯罪案件尽量阻击检察院提起公诉,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2、应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听取辩护人意见,提示检察官没有注意到案件细节,本案中检察官开始没有注意到犯罪嫌疑徐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经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为作出不起诉打下坚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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