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观点得到检察院采纳--被告人刘X涉嫌窝藏罪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

2021-10-21  来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47

               辩护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洪政、夏巍鑫(前期)、张瀚鑫律师(后期)

  一、案情简介: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XX、沈X、仇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确定了XXXX网的运作及盈利模式,发售虚拟产品XXX申购金额1亿元。XX等人决定使用100%中签、金额配票方式隐瞒受害人资金已被抽逃的犯罪事实,并以产品下跌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致使受害人袁XX、卫XX等人被骗取金额106549066元。犯罪嫌疑人刘X明知犯罪嫌疑人刘XX系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为刘XX在XX市提供藏匿地点,并提供日常生活用品,构成窝藏罪。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夏洪政、夏巍鑫(前期)、张瀚鑫律师(后期)担任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经辩护人过调查、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我刘X,认为被告刘X不构成犯罪,并向公诉机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认为:1、 从本案的事实看,刘帆不构成窝藏罪。2019年2月19日9时35分至16时40分,办案人员第一次讯问在押的刘XX(见附卷的刘XX第一次笔录17页),其中问到“这些人为什么要帮你租房子?刘XX回答:邢X之前跟我干的,关系很好,至于小姑娘(指刘X)我就说自已破产了,让她帮忙,她就帮了,我和刘X以前关系还可以,我之前好的时候帮她冲过业绩,所以关系还可以,她就帮我了”。这段笔录正是本案真实事实的写照,刘XX因事业破产而躲债,而刘X知道刘XX是躲债而帮其租房,只要刘X不知道其是犯罪分子就不应当认定为包庇罪。正因为存在上述事实,刘X笔录中提到的刘X给其一部手机单独联系,也就非常好理解,也就是为了躲债而联系。因为刘X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刘XX租房时并不知道其是犯罪分子,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刘X构成包庇犯罪与事实不符。2、从本案证据看,公安机关指控刘X认为刘X构成窝藏罪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除刘X与刘XX的笔录材料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X与本案有关联,而根据刘X与刘XX的笔录材料可以证明,刘X替刘XX租房时只是以为他躲债,并不知道他是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刘X在帮刘XX租房时知道刘XX是犯罪分子。因此,公安机关对刘X的指控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刘X在为刘XX租房时并不知道其是犯罪分子,没有构成包庇罪的主犯故意,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不构成窝藏、包庇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请贵院能依法对刘X作不起诉处理!

  二、办案结果: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被告刘X构成窝藏罪证据不足,为此先后退查二次,但经退查之后,补充证据仍不能认定被告刘X构成窝藏罪,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青检公二刑不诉【2021】Z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X不起诉。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依法返还。本案辩护人辩护成功,维护了刘X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评析:

  被告人刘X确实不知道被告人刘XX涉嫌犯罪,只以为其生意失败而躲债,看到之前刘XX帮过其忙的份上帮其在邻市租了房屋暂时居住,直到事发被公安机关传讯才得知刘XX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也不无法证明刘X明知或应当知道刘XX犯罪。辩护人据此提交刘X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得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采信,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青检公二刑不诉【2021】Z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刘X不起诉,同时决定依法返还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是完全正确的。

关键词: 辩护观点           

精英团队

精英团队

相关资讯 更多>>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专营 精英团队 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15054207766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圣城科技-青岛网站建设专家 网站地图 XML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